药物产生治疗作用所需的用量称为剂量。药物剂量可以决定药物与动物机体组织器官相互作用的浓度,因而在一定范围内,剂量愈大,药物浓度愈高,作用也愈强;剂量小,作用就小。
在评价药物治疗作用与毒性反应的实验研究中,常测定ED50和LD50两个剂量值。
药物剂量可以按成年动物个体的用量来表示。有些药物也常按动物每千克体重来表示,临用时需要根据动物体重来计算。除了动物体重、病情外,动物的种类、年龄、给药途径对药物用量有很大影响。一般可以参考表1,表2,表3折算酌定剂量。
表1 用药剂量比例
动物种类(体重) | 药物剂量比例 |
狗(体重15千克) | 1/16~1/10 |
猫(体重1.5千克) | 1/32~1/20 |
表2 不同投药途径用药剂量比例
投药途径 |
药物剂量比例 |
口服 |
1 |
皮下或肌内注射 |
1/3~1/2 |
静脉注射 |
1/4~1/3 |
直肠给药 |
1.5~2 |
表3 不同年龄犬用药剂量比例
年龄 |
药物剂量比例 |
犬:6个月以上 |
1 |
3~6个月 |
1/2 |
1~3个月 |
1/4 |
1个月以下 |
1/16~1/8 |
少数药物一次用药即可达到治疗目的,如泻药、麻醉药。但对多数药物来说,必须重复给药才能奏效。为了维持药物在体内的有效浓度,获得疗效,而同时又不致于出现毒性反应,就需要注意给药次数与重复给药的间隔时间。
大多数普通药,1日可给药2~3次,直至达到治疗目的。抗菌药物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连续给药,这个期限称为疗程。例如,磺胺类药物一般以3~4日为一个疗程。各种药物重复给药的间隔时间不同,需要参考药物的半存留期而定。当1个疗程不能奏效时,应分析原因,决定是否再用1个疗程,或是改变方案,更换药物。毒性大的药物如某些抗寄生虫药,往往短时期内只用药1~2次,再重复给药需经数日、数周甚至更长时间。
一般固体药物用重量表示,液体药物用容量表示。按照1984年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,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。如克、毫克、升、毫升等。
一部分抗生素、激素、维生素及抗毒素(抗毒血清)其用量单位用特定的“单位”(U)来表示。
药物混饲、混饮给药时,用量的规范表示法是:每1000千克饲料或1升水某动物××克(或毫克)。同时指明,是按预混剂或可溶性粉“本品计”,还是按其中“有效成分计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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